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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