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对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一是判令被告田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非法采矿点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被告田某某若不恢复,应支付生态修复费用57224.64元,用于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二是生效之日起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修复评估费用20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田某某在采矿证过期及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剑河县某镇开办石材加工厂开采矿石,将所采矿石加工成墓碑、石地板、柱脚石等予以出售。经鉴定,其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量达4.09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22500元,非法开采山体面积14.3亩,占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剑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田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院遂于2021年11月3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违反国家机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供稿 潘仁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