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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需补偿,事发从江!

时间:2022-05-27 08:29阅读:

  本网讯  婚姻就像一架天平,你必须保证它的平衡,而平衡的支点就是责任。   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停洞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妻子离家近九年引起的离婚纠纷。

  据悉,原告严某和被告潘某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生下女儿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逐渐淡漠,妻子潘某于2013年6月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八年,一直未与家庭联系。法庭干警在对女儿进行询问的时候,女儿更是表示从来没有见过妈妈,妈妈也从来没有关心过她。原告严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保障自己及女儿的合法权益,向从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调解,原、被告均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同意离婚,但对女儿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法庭干警征询,已满八周岁婚生女明确表示要随父亲生活。同时在本案中,被告潘某长期离家,未尽到家庭义务与抚养子女义务,故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则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并赔偿原告32100元。

  该案的顺利审结,保障了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弘扬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法官在此提醒,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该积极主动的承担家庭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张一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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