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被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在停车场已达30日以上,至今当事人仍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现特向社会公告,请当事人速到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兴义大道B6路)接受处理。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9月14日二轮摩托车
二轮电动车
四轮摩托车
发1TT4FMI1308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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