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消息,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2020年6月30日前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持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申请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0年6月30日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证明材料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