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常某等7人受雇于重庆某公司,务工结束后未收到工资,仅有一张该公司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2017年11月10日前予以支付常某等7人劳务工资”。因工资迟迟催要未果,2019年10月,常某等7人向三都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常某等7人劳务费共计47122.51元。期满,被申请执行人告重庆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常某等7人向三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立即传唤该公司负责人协调处理此案,并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同时从情理到法理对其进行劝解,从公司发展到相关法律规定作其思想工作,但该公司负责人仍拒不履行。2020年6月3日,我院决定对公司负责人采取实施强制拘留决定措施,在制作拘留决定书期间,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经过两小时的筹款,一次性将47122.51元工资兑现到7位农民工手中。三都法院顺利执结7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7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