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将我州部分区域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GB20891—2007确定为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装用柴油机(或编码登记判定为X阶段排放标准,且经检测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Ш类限值)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起重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柴油发电机、铣刨机、柴油打桩锤、凿岩台车等。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中心城市(都匀市)文峰办事处、小围寨和沙包堡建成区的街道区域等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围见(都匀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19.58平方公里);自2021年7月1日起,福泉市金山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余各县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划定相应的禁用区。
中心城市(都匀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三、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所列机械措施限制,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加快老旧柴油机治理和淘汰更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根据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禁用区范围、高排放机械的排放阶段和机械种类。
特此通告。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