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贵定县某牛肉粉馆的经营者陈某将店面转给罗某经营,2019年11月1日,罗某又将店面转给龚某经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金为54800元(包含店内所有物品和店面、经营商品的配方及经营权),签订协议的当天,龚某支付了40000元,余款14800元定于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当天,原经营者陈某也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同意转让。约定的期限到后,罗某多次催促龚某付清余款,龚某都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罗某遂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判令龚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罗某转让费人民币14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未自觉、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遂于2020年8月5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在约见被执行人的过程中,经执行法官“晓之以理”,龚某畏惧法律威严,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官处理案件。2020年8月10日,被执行人龚某与申请执行人罗某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付款协议:被执行人龚某所欠申请执行人罗某转让费14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元、案件受理费85元共计14916元,扣除之前微信转账1000元,被执行人实际应再给付申请人13916元。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13916元转给申请执行人罗某,该案执行款全部到位,罗某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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