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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推“陪护假”,非独生子女职工7天,独生子女职工15天

时间:2021-05-27 10:42阅读:

  5 月 25 日,《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后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其中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非独生子女职工 7 日陪护假期,独生子女职工 15 日陪护假期。

  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赴多地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二审稿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条例(草案)》二审稿:"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医院的疾病证明,给予非独生子女职工 7 日陪护假期,独生子女职工 15 日陪护假期。"

  《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新增一个条款:" 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设置老年人服务引导台、绿色通道等线下便利化服务渠道,政务服务等便民热线开通老年人咨询、帮办、转办、代办服务。推动老年人便利化服务事项向农村延伸,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站、金融机构涉农代办点等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明确帮办、代办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办理。"

  同时新增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重点关爱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独居的老年人。探索设置农村养老护理员公益性岗位,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省年度综合考核和省人民政府民生实事事项,并予以督促检查落实。同时,规定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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