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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江苏段核心区分类管控

时间:2021-11-30 03:57阅读:

  《办法》专门指出,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

  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耕地保护、文物古迹和传统建筑保护的同时,《办法》要求,严禁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及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大运河江苏段核心区分类管控

  本报讯(记者 王宏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等,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类管控。

  《办法》规定,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涉及徐州市、宿迁市、淮安市、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和苏州市。

  在国土空间准入上,核心监控区内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外,禁止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法规和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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