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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机制和新能力

时间:2022-11-04 00:16阅读:

  疫情暴露了我们在公共卫生应急防控方面存在的不足,而现有法律无法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省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会长韩永安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机制和新能力,规范应急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充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现行立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造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效能不足

  韩永安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是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的重要准则和规范,对将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推动地方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2003 年“非典”疫情之后,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已呈现多层次化和多类别化。但面对此次传播速度更快、感染范围更广、防控难度更大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法治体系已暴露出现行立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造成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效能不足。因此,我省应因地制宜,加快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台《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前述问题予以规范。

  现有立法无法满足我省当下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

  韩永安介绍,目前,我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领域可适用的立法文件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颁布施行)《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颁布施行),对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规定较原则,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善,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应急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可依法采取的措施规定不充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共性问题没有全部予以规定,导致制度执行力和影响力被大大削弱,且规定内容较为原则,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省政府规章《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法律效力位阶较低,条文规定内容考虑不全面,已不能完全满足我省当下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

  “因此,我省需要尽快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区域的配套实施规范,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韩永安说。

  急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机制和新能力

  韩永安认为,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有必要系统梳理、总结疫情防控工作得失,制定我省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通过立法提炼固化我省疫情防控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比如,社区(村)防控;积极回应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比如,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预防体系的完善、应急响应措施的规范。

  根据专家预言,新冠肺炎病毒有可能与我们长期共存,未来我们还会面临更多类似的问题,且未来社会上还会出现多种多样的病毒。因此,我省急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机制和新能力,规范应急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充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已有多省市制定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

  韩永安说,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已经2年多,我们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新冠疫情防控经验,且自2020年以来,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山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成都市等省市陆续制定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颁布施行的《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可为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提供立法经验参考。

  建议将《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借鉴北京经验

  韩永安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将《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出台该《条例》,对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予以规范。

  “由于我省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阶段,考虑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时间紧,专业性强,综合性强,建议借鉴北京优秀经验,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组成立法起草工作专班,或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立法起草单位尽快起草《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韩永安说。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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