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记者从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实施《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据介绍,贵州省制定实施《清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是贵州省深入推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持续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
《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架起了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和执法实践之间的桥梁,使原则化、不易操作的制度,变为易操作的规则,惠及行政相对人,并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清单》的制定实施不仅可以减少行政相对人
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避免行政相对人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还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助推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松在会上表示,《清单》明确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细化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和情形,设定了不予行政处罚承诺制,防止执法随意化、促进执法规范化和彰显执法人性化。通过《清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法治意识,更好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引导和激励行政相对人遵法、守法、用法,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