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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

时间:2023-02-20 01:03阅读: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后称《条例》)。

《条例》规定,食盐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其中,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食盐零售单位批发的食盐应当为小袋包装,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条例》规定,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条例》规定,在保证加碘食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条件下,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公众特殊需求。

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区、适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按照有序供应和方便公众的原则,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偏远山区、相对贫困地区,可以采取运费补贴、直接补贴等措施,保障加碘食盐供应,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本行政区域一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孙雯雯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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