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从江县人民法院成功执毕一起罚金刑案件,当事人家属自愿协助缴纳罚金2万元。
案情回顾:被告人邱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在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内被告人邱某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邱某无银行存款,但与妻子蒙某某共有房产一套。由于邱某正在服刑,执行法官联系上邱某妻子蒙某某,告知其被执行人邱某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否愿意为邱某履行义务,如不愿意,本院将会对邱某的财产进行处置。蒙某某以其与邱某已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由,且邱某已在调解协议上自愿将房产让给蒙某某,拒绝为邱某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当即向蒙某某普及法律知识,告知其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蒙某某在法官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和邱某的错误,并主动当场履行了邱某应履行的义务。
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为常态化强力推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我院成立专案组,不断加强相关人员责任落实。今年以来,共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46件,已结41件,结案率89.13%,执行到位标的57.39万元。(陆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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