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月11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搜查令。
当日,由该院分管执行和警务工作的副院长带队,执行干警及法警对吴某的住处及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执行活动全程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迫于执行压力,吴某主动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欠款,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吴某在取得申请人谅解后,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刘光理、周庆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