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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法院:亲兄弟相邻“添堵” 苗语审理畅通“无阻”

时间:2022-03-11 15:40阅读:

  本网讯 3月8日,三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到台烈镇石坪村巡回审理一起相邻通行权纠纷,该村是三穗县的苗族村寨之一,苗语是村民日常交流的语言,该案承办法官利用“双语”法官优势,使用苗语调解,最终使原、被告双方解开心结,握手言和。

  苗族张家哥俩分家后,将父母留下的五间老木屋一分为二,前两年哥哥拆除自己居住的一半老木屋修建新房时,与弟弟达成协议,占用弟弟房前通道,留屋后通道供弟弟通行,后因哥哥新房建成后却迟迟未修建屋后通道而引发争议,经村、镇、家族多次调解均无果。

  该案在巡回审理前,苗寨出生、熟谙苗族习俗、具有多年调解和审判工作经验的潘年聪法官,现场勘查纠纷地,现场手工绘制勘查图,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和调解中,潘年聪法官抓住兄弟俩互诉衷肠这个剪不断的手足之情,更是敏锐地发现哥哥责怪弟弟将他告上法庭“要面子”的细节,从不仅要解决亲兄弟相邻不相通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要修复重塑兄弟亲情。经过八个多小时的苗语庭审和背靠背苗语调解,最终将两兄弟长达2年之久的堵心事给解决了。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本条所称的“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影响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造成相邻权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应当保证原通道或另开通通道供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徐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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