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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6-07 03:52阅读:

  6月3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现场

  为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从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长征文化和地域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条例》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传统文化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

  《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与管理,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条例》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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