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轻讼累,贵定法院多次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现场调解等措施,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落实到实处。近日,贵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将法庭开进了沿山镇威远村,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巡回法庭当庭宣判中) 经查,被告罗某系当地村民,因其想投资养猪,遂向原告贵定县农商银行申请“特惠贷”,贷款金额为伍万元。在“特惠贷”办理过程中,原告通过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向被告告知了贷款风险,被告在告知书上签字进行确认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5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使用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所欠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上,法庭当庭判决被告罗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庭审结束后,农商银行的员工们向前来旁听的群众进行了贷款政策宣传。承办法官也以本案为例,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对群众关心的贷款逾期后责任的承担、担保人责任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本次巡回审理,抓住了疫情过后复工复产的契机,顺应了群众的法律知识需求,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法治贵定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