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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姚某、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的一审判决,对醉酒后驾驶车辆的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将车辆交予雷某某驾驶的姚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2021年5月30日晚,雷某某、姚某一起吃宵夜,二人均已饮酒。次日凌晨,二人吃完宵夜后,被告人姚某结账和打包吃剩下的食物便上车,上车时姚某坐在副驾座位上,雷某某坐在驾驶位上,上车约几分钟后雷某某驾驶姚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离开,途中车辆失控碰撞限高杆,造成车辆和限高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当场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值为178mg/100ml。2021年6月7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14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姚某明知雷某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并同乘该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作用相当,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二人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危险驾驶行为惩戒越来越严厉。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向他人借车并驾驶上路同样是害人害己,喝酒后不要因所谓感情深厚就拿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前途开玩笑,否则,即使酒后没有开车,也会受到法律制裁。(杨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