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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男子醉驾死亡,一同饮酒者补偿 6 万多元

时间:2021-12-10 03:11阅读:

  12月5日,黔东南州黎平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县交警大队、德顺乡派出所、乡综治中心和德顺村两委等部门联调,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饮酒过量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吴某泽与杨某系亲戚关系。2021年11月26日,因吴某泽建房需要拉沙子,于是叫杨某帮其拉一车沙。当日晚,吴某泽在吴某政家设家宴,邀请杨某、潘某念、潘某政三人陪同。杨某饮酒后,骑着二轮摩托车由德顺往中潮方向行驶,于11时50分左右行驶至口草线18公里加500米处路段时,车辆碰撞右侧道路山体侧翻在道路上,造成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杨某家属认为吴某泽等四人同饮者与杨某之死有因果关系,要求吴某泽等四人赔偿,双方就杨某死亡经济补偿与吴某泽等四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产生纠纷。

  12月5日,在乡人民政府主持下,由县交警大队通报具体事故案情后,黎平县法院法官从社会稳定、立案程序、法律理解与适用、案件产生原因与结果、吴某泽等四人是否承担责任等进行释法析理;县司法局从法理情理角度进行疏导;乡政府、村两委从民风民俗、亲情亲戚维系等方面进行阐释。调解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有序不乱地进行现场调解。最终,经七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与吴某泽等四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吴某泽等四人一次性补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64900元,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不得再以此事产生其他纠纷。

  该起纠纷的圆满化解,不仅维系了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关系,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认可,同时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宣传课。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该起案件纠纷是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一般来说,劝酒者只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存在上述第四种情况。法官指出,如果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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