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息港 贵州信息港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RSS地图
首页 | 贵阳信息 | 六盘水信息 | 遵义信息 | 铜仁信息 | 毕节信息 | 安顺信息 | 黔东南信息 | 黔南信息 | 黔西南信息 | 综合信息
文章搜索:
当前位置:主页 > 黔东南信息 >

锦屏:婚外情“分手费”能否追回? 看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2-06-20 22:09阅读:

  本网讯  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房屋,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缴纳案款,一起追回婚外情“分手费”案件执行完毕。

履行现场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某丈夫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宁某发展婚外情,后双方产生矛盾,曾某欲结束与宁某的不正当关系,瞒着杨某给宁某转账30万元作为“分手费”,最终被杨某发现,于是向锦屏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宁某应返还杨某30万元。判决生效后,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宁某名下房屋一套,并多次敦促宁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处置其房屋。宁某坚称其没有钱履行,法院拍卖就拍卖。因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锦屏法院依法将其房屋评估拍卖,眼见快到竞拍日,宁某迫于法律权威在竞拍前联系执行法官,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官也终止了该房屋的拍卖程序。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曾某欲结束与宁某的婚外情,向宁某转账30万元作为“分手费”,损害了杨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宁某应予以返还“分手费”。(闵 锐)

上一篇:麻江法院:强制执行显法律威严 积极退赔为百姓民生 下一篇:黔东南一村民银行卡里10万元彩礼“不翼而飞”,真相竟是……
本栏随机推荐新闻
·买断款!发工资后第一
·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仰
·天柱县法院:继承纠纷
·让歌声飘出大山“快乐
·庭审、扣车无缝对接,
·炉山镇:推进“三村工
·凯里大风洞至炉山公路
·三个月婴儿乘车被收全
·镇远青溪镇红光村:倾
·岑巩县:500亩黄花菜
·黎平县孟彦镇:念好民
·剑河县太拥镇:农技专
·爱心人士到凯里格冲小
·为爱子减刑,慈父千里
相关新闻
·麻江法院:强制执行显
·买断款!发工资后第一
·多部门联动,顺利腾退
·黎平县“三步走”培育
·岑巩县人民法院:坐牢

友情链接
贵阳信息 | 六盘水信息 | 遵义信息 | 铜仁信息 | 毕节信息 | 安顺信息
蜀ICP备12011354号-2 Copyright © 2014-2018 贵州信息港 版权所有.